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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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4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財產權之訴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