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58號原告 江其恆 被告 柯童朧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成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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