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原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戴杏芳 被告 吳政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14號過失傷害案件,固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然因原告已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致欽
法官劉芝毓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君儀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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