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6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定應執行刑時,應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點之規定,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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