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25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滿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655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簡字第3128號),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明滿無罪。
理由
壹、檢察官起訴意旨:被告陳明滿基於公然侮辱的犯意,於民國108年7月6日上午10時32分左右,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通訊軟體LINE「大安區代賑工」群組內,以「 李秀蓮 不是要陪同???怎麼了,當縮頭烏龜啊」等內容,辱罵告訴人李秀蓮,足以損害李秀蓮的名譽。綜上,檢察官認為陳明滿所為,是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
貳、無罪推定、證據裁判、舉證責任等原則及證據能力的處理:
一、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是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的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的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的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的實質舉證責任。如果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為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的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的諭知,方符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
二、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據此可知,無罪的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的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的證據資料,也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的傳聞證據,也可以作為彈劾證據使用。是以,無罪的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原則上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基此,本件陳明滿所為,既然經本院認定她的行為應諭知無罪,自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資料的證據能力問題。
參、檢察官起訴時所憑的證據資料、被告的辯解:
一、檢察官起訴所憑的證據資料:┌──┬───────┬────────────────┐│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陳明滿的供述│坦承有在「大安區代賑工」LINE群組││││內為上述內容的發言。│├──┼───────┼────────────────┤│2│李秀蓮的指訴│全部犯罪事實。│├──┼───────┼────────────────┤│3│「大安區代賑工│佐證陳明滿確實有在該LINE群組內為│││」群組對話紀錄│上述內容的發言。│└──┴───────┴────────────────┘
二、陳明滿的辯解:我承認有講這些話,但是我沒有辱罵李秀蓮的意思,如果我的本意是要辱罵她,我會直接辱罵,直接寫「某某人,縮頭烏龜」,不會有助詞、先寫問號之類的,我否認犯罪。
肆、本院認定檢察官所提事證,並不足以證明陳明滿犯有公然侮辱罪的理由:
一、公然侮辱罪的成立,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侮辱他人的意思,而以客觀上足以「侵害他人人性尊嚴的普遍性社會名譽」的言語、文字或舉動,加以指陳辱罵,始足已成立;如行為人並無侮辱他人的主觀犯意,或其客觀上也不足以「侵害他人人性尊嚴的普遍性社會名譽」,縱其言語、文字或舉動有所不當,或致他人產生內部名譽、主觀(感情)名譽受辱的感覺,仍無從以該罪相繩。再者,由於在語言學上,對於字詞的解讀,「脈絡」占了相當的重要性,也就是所謂說話時的情境、對話雙方的關係身分等等,則在判斷具體個案是否該當公然侮辱時,不能僅僅是運用字典或辭典等引經據典的方式,去釐清某個詞彙話語的涵義,而應參考對話雙方當時時空環境下的語用情境;尤其在忽略語境的判斷時,勢必窄化語言涵義所存在的可能性,因為許多詈言、國罵都已經弱化、變形,很多時候僅是作為無意義的發語詞,甚至是早已不見有最初源頭意涵(例如:閩南語中的「我駛」,早期意涵是「我駛你娘」,在現今臺灣社會卻已演變成國語的「哇塞」,僅用以作為驚訝的發語詞)。因此,公然侮辱罪既然是在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的人格法益,在採取「語境」判斷模式進行初步過濾的情況下,特定言語的客觀涵義及表意人的主觀意思,必須綜合觀察系爭言論的整體脈絡及外在語境,結合該表意行為所根基的背景事實、一般社會的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表意人所訴求該言論發生的效果等相關情狀而為探求,以避免去脈絡化而截取片言隻字,切割與前後語句的相互關聯性及其時空背景,失之片斷致無法窺其全貌,造成判斷上的偏狹。亦即,法院在審理妨害名譽案件時,當不能以鋸箭方式率爾切割行為人陳述的前後脈絡,亦不可將系爭言論自陳述者所處情境中抽離,斷章取義而執為入罪之論據。是以,關於負面語言的使用,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應依其使用的時間、地點、場合、對象等客觀因素,以及使用語言個人的身分、思想、性格、職業、修養、處境、心情等主觀因素所構成的語境、脈絡等整體觀察,並不得僅以被害人主觀感受或片言隻字為斷。此外,個人名譽究竟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的感情為斷。也就是說,即便行為人所為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上的情感,但客觀上對於被害人的人格評價並無影響時,尚不得遽以刑法公然侮辱罪加以論處。
二、陳明滿、李秀蓮都是臺北市政府的代賑工,2人都是「大安區代賑工」LINE群組內的成員,陳明滿並且是該LINE群組的管理員,2人於108年7月5日下午、7月6日上午,曾在該LINE群組內有如附表所示的對話內容之情,這有該LINE群組對話紀錄在卷可證(他字卷第4-20頁),並為檢察官、陳明滿所不爭執,這部分事實可以認定。而由如附表所示的對話內容可知,陳明滿因群組內某些成員曾對於管理員的執掌有所爭執,而有所怨懟,並因原來負責打掃四維公園的案外人 莊春雄 病倒住院,請求群組內成員發揮同事愛,於108年
7月6日前往四維公園無償代為打掃;因始終無人在該LINE群組內回應,李秀蓮乃於108年7月5日下午10時左右發話,表示不懂陳明滿的意思,其後陳明滿乃於7月6日上午7時左右央請李秀蓮前去四維公園打掃,李秀蓮表明:「妳在找我麻煩嗎?」之意,並在要求陳明滿陪同打掃的情況下,勉為其難接下任務,同時要求陳明滿:「我等妳到9點半」。詎李秀蓮始終沒有依約前往四維公園打掃,陳明滿乃於7月6日上午10時31分左右,在該LINE群組內接連發話表示:
「我在四維公園現在」、「李秀蓮不是要陪同???怎麼了,當縮頭烏龜啊。我已經做了一個多鐘頭了呢」等內容。據此,由陳明滿、李秀蓮在該LINE群組內對話時的語用情境可知,陳明滿是因為李秀蓮在要求她作陪後,既已同意於當日上午9點半前來四維公園打掃,卻遲至10點30分猶未出現在四維公園內,才以「李秀蓮不是要陪同???怎麼了,當縮頭烏龜啊」這樣的疑問詞句,對李秀蓮提出質疑。是以,參照上述規定及說明所示,陳明滿主觀上並不是基於侮辱李秀蓮的犯意而為,參照上述規定及說明所示,即難以認定她涉有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的公然侮辱犯行。
伍、結論:本件陳明滿雖然於108年7月6日上午10時32分左右,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大安區代賑工」LINE群組內,發話表示:「李秀蓮不是要陪同???怎麼了,當縮頭烏龜啊」等內容,但其真意乃是對於李秀蓮已同意於當日上午9點半前來四維公園打掃,卻遲至10點30分猶未出現的行為提出質疑,主觀上並不是基於侮辱李秀蓮的犯意而為,即難以認定她涉有公然侮辱犯行。是以,本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經逐一剖析,參互審酌,尚無從獲得陳明滿有罪的心證,參照前述法律規定及說明所示(貳、一),應諭知陳明滿無罪,以示慎斷。
陸、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本件經檢察官黃正雄、江宇程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檢察官陳國安到庭實行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附表:
┌───┬───────────────────────┐│時間│發話人及發話內容(陳:指陳明滿;李:指李秀蓮)│├───┼───────────────────────┤│108年│陳:本人偶爾會做善心人幫同事免費代工,今天有同││7月5日│事昏倒送醫,不知我們這個正義魔人屁話一堆有││19:05│沒有人要自願代工做,掃四維公園呢……│├───┼───────────────────────┤│20:12│陳:怎麼呢?正義魔人呢?為什麼都沒有人敢出聲,│││說他要免費幫忙代工、做事呢?……不是說我做│││管理者很輕鬆嗎?│├───┼───────────────────────┤│22:03│李: 阿滿 ,妳在講什麼阿,的確看不懂妳的意思。││22:03│李:都這麼晚了還有哪麼多問題,我想很多同仁一定│││都看得霧煞煞?抱歉。│├───┼───────────────────────┤│108年│陳:李秀蓮,請你幫忙掃四維公園,莊春雄請病假,││7月6日│今天現在。││07:53││├───┼───────────────────────┤│07:54│李:我可以嗎?妳在找我麻煩嗎?│├───┼───────────────────────┤│07:56│陳:幫忙同事愛不是找麻煩,有人受傷就是同事互相│││幫忙。你可以。│├───┼───────────────────────┤│07:57│李:妳陪嗎?還有嗎?││07:58│李:有妳陪既可。│├───┼───────────────────────┤│07:59│陳:我現在又不是管理者,我為何要陪同你。││08:01│陳:那我現在可以請 祖浩 打電話給你,請你去掃。│├───┼───────────────────────┤│08:01│李:妳為何可以指定我,我就是要妳陪同。│├───┼───────────────────────┤│08:02│陳:我行使最後的權利,最後的權力啊!│├───┼───────────────────────┤│08:03│李:妳是管理員,當然要妳陪同。│├───┼───────────────────────┤│08:05│陳:話不要那麼多屁話,有本事一句話,自己去。│├───┼───────────────────────┤│08:06│李:正經一點,我等妳去掃。│├───┼───────────────────────┤│08:07│陳:我從頭到尾都是很正經在跟你說話,四維公園離│││你很近,你可以先過去啊,我家比較遠在 萬華 …│├───┼───────────────────────┤│08:13│李:我真倒霉,昨晚看不懂妳的意思,才發問,而今│││天卻被貼標籤,看以後還有誰敢出來說真心話。││08:15│李:其實這也沒什麼,9點半前妳會到嗎?│├───┼───────────────────────┤│08:32│李:我等妳到9點半,不要開口就是屁話,有點不對│││啦!│├───┼───────────────────────┤│10:31│陳:我在四維公園現在。││10:32│陳:李秀蓮不是要陪同???怎麼了,當縮頭烏龜啊│││。我已經做了一個多鐘頭了呢!│├───┼───────────────────────┤│11:41│李:我找不到路,我已找姐姐代掃去了。│├───┼───────────────────────┤│11:42│李:阿滿,妳講話不要那麼強勢好嗎?從頭到尾我都│││沒有罵人啊!│├───┼───────────────────────┤│15:58│陳:我也沒有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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