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小字第34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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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營小字第346號
原   告 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營小字第346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8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周信義
法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信義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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