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智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智簡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愷佑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0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愷佑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簡愷佑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8989號為緩起訴處分1年確定,並於108年12月17日期滿,有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素行尚可,被告明知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能,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貪圖小利,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進而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不當;惟姑念被告販賣而陳列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非鉅,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暨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其受有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攤販業、經濟狀況勉持(參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依據卷內相關扣案證物照片、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及鑑定報告書或證明書,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均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本簡易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具狀敘明理由(須附上訴狀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所管轄之第二審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雲股110年度偵字第20325號被告簡愷佑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居新北市○○區○○街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愷佑明知如附件所示之「NIKE及圖」、「adidas及圖」圖樣,分別係專用權人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下稱耐克創新公司)、德國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於專用期間指定使用於衣服、帽子、各種箱袋等物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非經上開耐克創新公司、阿迪達斯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上述商標之商品,竟意圖販賣上開商標之商品,於民國109年11月21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區○○巷00弄0號前南屯市場攤位,以公開設攤陳列供不特定人直接選購之方式,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物品。嗣經員警於同日上午11時50分許,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共214件,查悉上情。
二、案經阿迪達斯公司委由 謝尚修 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愷佑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有警詢筆錄可參。此外,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1年1月26日函覆之產品鑑定書、NIKE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查扣物品估價表、進口快遞貨物間簡易申報單、adidas商標單筆檢視報表、鑑定報告書、扣案物品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扣案之物,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檢察官陳振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黃郁頻附表:
涉案扣押物品數量商標註冊號商標專用權人真品單價(新臺幣)1仿冒NIKE商標衣服79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1,880元2仿冒NIKE商標褲子0000000XL14件00000000000000001,980元3仿冒NIKE商標外套00000XL3件3,380元4仿冒NIKE商標腰包16件000000001,280元5仿冒NIKE商標帽子7件00000000680元6仿冒adidas商標衣服76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不詳7仿冒adidas商標褲子17件00000000000000008仿冒adidas商標外套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