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13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許明書 債務人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智慶 債務人 黃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捌萬柒仟伍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12
月31日邀債務人李智慶、黃秋萍等2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伍佰陸 拾萬元整,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104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31日止,利率按聲請人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目前為3.08%)機動計息;(2)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貳佰肆拾萬元整,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
104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31日止,利率按聲請人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目前為3.08%)機動計息。上述(1)、(2)之借款皆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七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並持有債務人等簽立之借據及授信契約書等三紙為憑。
二、惟債務人等僅繳納上述之借款利息至民國106年4月
30日即未再依約繳納,為此聲請人屢向債務人等催討,然渠等對之置若罔聞,是則依據債務人等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之約定,前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共計積欠聲請人本金伍佰玖拾捌萬柒仟伍佰參拾柒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債務人等應付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
簡便,以免審判程序之繁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限定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程序費用,以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貸款契約及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孫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