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31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即 蔡育勝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15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下午2時2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黃鋕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肆仟參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二日起逾期第一個月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第
二個月加計新台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至六個月部分,
每月加計新台幣 陸佰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鋕偉
           法 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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