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7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7534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樓之2C
被   告 乙○○○○○○
           樓
           之5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
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
請予以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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