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88號原告 巫純鶯 被告 尤進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方鴻愷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