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571號原告蘇州恩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坤祥
一、上列原告蘇州恩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憲銘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柒拾萬元,折合新臺幣參佰肆拾捌萬參仟玖佰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時即民國105年6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4.977元計算,計算式:700000×4.977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伍仟零伍拾壹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