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上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上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上字第58號上訴人 何明土 送達代收人 吳品儀 被上訴人 吳文讚
陳韋捷 朱振文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鄧家琦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上訴人訴之聲明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
乙、被上訴人等方面:被上訴人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傷害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文讚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原審以10
5年度易字第30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2521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附件所載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許宗和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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