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4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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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1443號
原   告  鄭閔魁
被   告  王元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號3樓房屋,依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7年10月9日新北土技字第
1773號鑑定報告書第5頁及本判決附表所記載之修復項目、修復
方法及修復費用為修繕。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8,逾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為新北市○○區○○路○○○號2樓(下稱系爭2樓房屋)
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新北市○○區○○路○○○號3樓(
下稱系爭3樓房屋)房屋之所有權人,因系爭2樓及3樓房屋
所屬公寓之共用汙水管線於3樓之區段有破損,致系爭2樓房
屋管道間旁之套房(下稱系爭套房)浴室門邊長期漏水,而
因共用汙水管破損位置位於3樓,故須進入系爭3樓房屋始能
修繕,但經多次聯繫被告均拒絕原告進入系爭3樓房屋修繕
,導致原告先前出租與他人之系爭套房因漏水問題無法繼續
出租而受有每月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房租損失,爰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主張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
系爭3樓房屋進行修繕,並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民國106年1月28日起至108年1月27日止共
24個月之租金損失共168,000元。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被告應給付原告168,000元。
二、被告則以:
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過程並沒有打開4樓及5樓的牆壁,
如何認定是共用汙水管線於3樓區段有破損,被告認為鑑定
結果不實且有誤,系爭2樓房屋漏水之原因應該是系爭公寓5
樓住戶於頂樓加蓋違建所致,且5樓住戶有跟被告說過共用
汙水管線若有漏水他們會出錢處理,不用被告負責;又被告
否認原告主張系爭套房因漏水問題受有每月7,000元房租損
失之事實,原告請求進入系爭3樓房屋修繕漏水及要求被告
賠償租金損失,均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2樓房屋因所屬公寓之共用汙水管線於3
樓之區段有破損,須進入系爭3樓房屋進行修復,惟被告拒
絕原告進入屋內修復,故請求被告容忍原告進入屋內修復漏
水並賠償系爭套房之房租損害等,被告則否認漏水原因為共
用汙水管3樓區段破損及原告受有房租損害,並以前揭情詞
置辯,經查:
㈠系爭2樓房屋漏水原因及修繕方法:
1.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囑託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至現場會勘鑑定
後,該公會鑑定結果認:「九、鑑定內容及結果:調查大樓
管道間的漏水問題,除了於各樓層的管道間牆壁直接開孔,
以查明漏水原因外,還可利用管道攝影機拍攝漏水位置。本
案因三樓被告不願開門配合調查,只好委託飛鼠工程有限公
司於9月14日,從五樓住戶之管道間牆壁開挖了一個洞,約
20公分*20公分,由此洞將攝影機往下放,拍攝漏水位置,
結果發現三樓天花板處(四樓地坪下方)之水管三通處有漏
水情形,詳附件四、鑑定會勘紀錄表及照片。十、結論與建
議:(一)漏水原因鑑定:綜合以上鑑定結果,2樓管道間漏
水現象,確認為三樓天花板處(四樓地坪下方)之水管三通
處有破口,造成漏水以致沿管壁流到二樓,建議須將三樓之
天花板移開及鑿開三樓之管道間壁面,更換漏水之三通水管
,才能停止二樓管道間漏水的現象。(二)修復管道間漏水現
象,所需修復費用,詳附件六、修復費用概估表。」有該公
會107年10月9日新北土技字第1773號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
定報告)在卷可稽,足證原告系爭2樓房屋漏水,確係因公
寓共用汙水管線於3樓處破損所致,且其修繕工程須進入系
爭3樓房屋將3樓之天花板移開及3開三樓之管道間壁面,更
換破損漏水之三通水管。
2.被告雖辯稱鑑定過程並沒有打開4樓及5樓的牆壁即認定是共
用汙水管線於3樓區段有破損,其鑑定結果不實且有誤,系
爭2樓房屋漏水之原因應該是系爭公寓5樓住戶於頂樓加蓋違
建所致云云。惟查鑑定報告已詳載「調查大樓管道間的漏水
問題,除了於各樓層的管道間牆壁直接開孔,以查明漏水原
因外,還可利用管道攝影機拍攝漏水位置。本案因三樓被告
不願開門配合調查,只好委託飛鼠工程有限公司於9月14日
,從五樓住戶之管道間牆壁開挖了一個洞,約20公分*20公
分,由此洞將攝影機往下放,拍攝漏水位置,結果發現三樓
天花板處(四樓地坪下方)之水管三通處有漏水情形...」
就得以管道間攝影之方式進行而無須打開各樓層住戶管道間
牆壁之鑑定方法及鑑定依據為詳細之說明,且被告質疑鑑定
人之專業及判斷結果,並未提出相當之證據加以證明或釋明
,其任意指摘鑑定結果有誤為不可採,本院尚難採信。
㈡原告請求進入系爭3樓房屋進行漏水修繕部分:
按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
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
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前開規定均同為
處理住戶間修繕維護之相關問題,是依前開規定及立法意旨
,於公寓大廈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時,各住戶於他住
戶因共用部分受損致其專有部分受有損害,必須進入或使用
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即應有容忍義務不得拒絕。
查經鑑定結果系爭2樓房屋漏水係因共用汙水管線於3樓處破
損所致,且其修繕工程須進入並使用系爭3樓房屋,業於前
述,是原告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系爭3樓房屋,依
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7年10月9日新北土技字第1773號鑑定
報告書第5頁及附件六即本判決附表所記載之修復項目、修
復方法及修復費用為修繕,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套房租金損失168,000元部分: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主張因被告拒絕其進入系爭3樓房屋進行漏水修繕,
致原用以出租獲利之系爭套房因漏水問題未能順利出租而受
有租金損失;惟系爭2樓房屋內之系爭套房漏水原因係共用
汙水管破損、並非肇因於被告區分所有之系爭3樓房屋管線
等設備損壞所致,已於前述,且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是因兩造
就系爭2樓房屋漏水之原因及修繕方法存有爭執,則於漏水
原因及修繕方式經判決認定前,被告是否負有容忍義務尚不
明確,是被告前以漏水原因及修繕方法不明而拒絕原告進入
系爭3樓房屋修繕,尚難認屬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行
為,是原告以此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套房106年1月28日起至10
8年1月27日止共24個月之租金損失共168,000元,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
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王昱平
附表:漏水修復費用概估表(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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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北市中和區410號2、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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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修繕項目│單位│數量│單價│複價│備註│
│││││(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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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樓管道間│││││修繕方式:│
├──┼───────┼───┼───┼───┼───┤須將3樓之天│
│1│管道間牆壁開孔│式│1.00│8,000│8,000│花板移開及鑿│
││及復原│││││開3樓之管道│
├──┼───────┼───┼───┼───┼───┤間壁面,更換│
│2│三樓天花板處(│式│1.00│35,000│35,000│漏水之三通水│
││四樓地坪下方)│││││管,才能停止│
││之三通水管更換│││││2樓管道間漏│
├──┼───────┼───┼───┼───┼───┤水的現象。│
│二、│2樓管道間││││││
├──┼───────┼───┼───┼───┼───┤│
│3│已鑿開牆壁復原│式│1.00│8,000│8,000││
││││││││
├──┼───────┼───┼───┼───┼───┤│
│三、│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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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廢料清理及運什│式│1.00│5,000│5,000││
││費││││││
├──┼───────┼───┼───┼───┼───┤│
│5│其他費用及稅管│式│1.00│7,700│7,700││
││費││││││
├──┼───────┼───┼───┼───┼───┼──────┤
││合計││││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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