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602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廖學興律師
李開台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日期欄上一行增「本案經檢察官李良忠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書原本末漏載「本案經檢察官李良忠到庭執行職務。」,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