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調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簡調字第21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