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丁○○送達代收人 張睿文 律師相對人丙○○
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標的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甲○○間請求交付遺贈標的物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6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896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9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所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78,42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裁定加給法定利息,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江美琪計算書(單位:新臺幣)
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70,597元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77,829元聲請人預納第三審律師酬金30,000元聲請人預納
合計178,4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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