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500號
原 告 鍾沄泉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釗偉 律師
被 告 鍾徐雙寶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華 律師
被 告 鍾子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5年度輔宣字第26號案件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5年11
月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據調閱上開事件卷宗。爰將
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