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327號
原   告 皇家創世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林呈
訴訟代理人  白馥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琬玲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先位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王琬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80,032元、被告 黃柯維 應給付原告120,25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備
位訴之聲明則係請求被告王琬玲應給付原告80,032元、被告黃柯
維給付原告120,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上開先、備位聲明之訴
訟標的為互相競合關係,依前揭規定,應以其中最高之訴訟標的
金額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200,28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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