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4292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共同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足資證明:㈠被告二人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之自白。
㈡證人 邱諒 、 陳立軒 之證詞。
㈢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案件明細表2份。
㈣違建查報拆除函2份。
㈤拆除新建章建築結案報告單1份。
㈥照片19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被告2人就前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茲分別審酌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目的、動機及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2人所為犯行,各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學寬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