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 張徐秀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國霖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係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價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下:
(一)請求被告返還系爭261地號土地部分: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7,250元【計算式:14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500元×權利範圍1/2=317,
2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請求被告返還系爭263地號土地部分: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91,250元【計算式:48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500元×權利範圍1/2=1,091,2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請求被告返還系爭266地號土地部分: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379,600元【計算式:198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400元×權利範圍1/2=3,379,6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請求被告返還系爭265-11地號土地部分: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3,250元【計算式:3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500元×權利範圍1/2=83,2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請求被告返還系爭265-3地號土地部分: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44,500元【計算式:24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500元×權利範圍1/2=544,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六)請求被告返還系爭264-2地號土地部分: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07,500元【計算式:27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500元×權利範圍1/2=607,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七)請求被告返還系爭264-1地號土地部分: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23,000元【計算式:18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500元×權利範圍1/2=423,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八)請求被告返還系爭267地號土地部分: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1,400元【計算式:4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400元×權利範圍1/2=71,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綜上,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為6,517,750元【計算式:317,
250元+1,091,250元+3,379,600元+83,250元+544,50
0元+607,500元+423,000元+71,400元=6,517,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