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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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54號原告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吳秀珠 (即被繼承人 黃銓輝 之繼承人)
黃信智 (即被繼承人黃銓輝之繼承人) 黃信翔 (即被繼承人黃銓輝之繼承人) 黃巧媛 (即被繼承人黃銓輝之繼承人)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秀珠、黃信智、黃信翔及黃巧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四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