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查帳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49號原告 林修民 被告富貴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明 見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貴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查帳閱卷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利害關係人請求閱覽規約、會計憑證等資料之訴,因涉及區分所有權人間財產上權利義務事項,故屬財產權之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