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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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4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義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毒偵字第222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下午5時2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庭法官呂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