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0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琇霞具保人黃志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黃志男,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黃志男繳交現金後,已將被告彭琇霞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游紅桃
法官劉淑玲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