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移調字第9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筆錄
聲請人 莊怡菁 相對人李孟上列當事人101年附民移調字第號就本院101年金訴字1號違反期貨交易法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中午12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王沛雷書記官林志忠通譯許偉麟調解委員鐘明生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莊怡菁相對人李孟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應向聲請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給付期限:
民國101年7月15日給付貳拾萬元、101年8月15日給付壹拾萬元,餘款貳佰肆拾萬元自101年9月15日起按月於15日前各給付伍萬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相對人按期匯款至如附件所示聲請人指定之帳戶。
㈡聲請人願體諒相對人誠意及經濟狀況,向法庭表達原諒、
不予追究之意,並同意法院給予相對人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㈡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㈢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莊怡菁相對人李孟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林志忠法官王沛雷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