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6號原告 劉恩瑋 被告沅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宇冠 被告 張碧芬 被告 張文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7日內,補正 劉金山 、 劉銘順 、 劉曈晏 人同意原告之起訴,或由原告及劉金山、劉銘順、劉曈晏共同為原告,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6之1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追加劉金山、劉銘順、劉曈晏為原告,逾期未駁,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3人分別返還積欠其母 劉卓月琴 之借款,而劉卓月琴對被告3人之借款返還請求權,為公同共有之債權,對於劉卓月琴之全體繼承人合一確定,原告權利之行使,須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當事人適格如有欠缺,應駁回原告之訴。
二、附錄: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