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移轉營利債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36號原告 鄭麗珍 被告小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營利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8萬8640元(按: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移轉命令內容【詳見原證四、五所載】,計算式:540000+4320+540000+432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