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84號原告申薛鴻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3,500元【即系爭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565平方公尺×1,9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073,500】,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按。前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賴惠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