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55號原告 宋惠慈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如鳳 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29,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