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5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上僅記載被告之住所為「福建省福清市」,並未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爰命原告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