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2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2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267號),及同署檢察官聲請併案(94年度毒偵字第4148號)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肅清煙毒條例及麻藥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九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四年確定,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嗣又經撤銷假釋接續執行殘刑,甫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強制戒治,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一日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甫於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十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二日下午一時許止,在其臺中縣大里市○○路○○○巷○○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施用頻率約為每星期二至三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十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二日下午一時許止,在其上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錫箔紙上燒烤,使產生白煙,再吸入體內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先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凌晨零時三十八分許,為警辦理列管毒品人口定期尿液檢驗時,將甲○○所採集之尿液送檢驗結果,發現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復於九十四年八月五日下午一時四十分許,在臺中市○○路○段○○巷巷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毛重○.五公克)。
二、本案證據:⒈被告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銓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毛重○.五公克)扣案可佐。
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劉文永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