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457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 王俊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3年07月24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4年05月08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2658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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