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29號原告龍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朝洪 被告 陳彥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核定之基礎,是本件依原告主張所得受之法律利益,應以被告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之數額或訴訟標的價額為準。查被告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378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72591號給付修繕費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1,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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