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五0號
原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送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就本件消費借貸款事件,兩造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泛亞商業銀行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第十四條約定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復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B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