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凌徵廉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三一號),爰裁定如左:
主文凌徵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凌徵廉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蕭一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