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簡附民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右被告因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三八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基隆簡易庭為第一審判決後,原告對於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陳培仁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鴻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