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34號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
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41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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