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О四號
  原   告 甲○○○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一、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貳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零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玖佰捌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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