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26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26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添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0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施添桂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伍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施添桂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6月上旬某日晚間7時許,透過網路交友軟體「Grindr」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煙、可調、可幫」之成年男子聯絡後,在臺中市○區○○○路附近,以新臺幣2,500元之代價,向該男子購買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2616公克,驗餘淨重0.2521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7年6月28日晚間6時50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號前,因形跡可疑,為巡邏警員盤查,施添桂於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為犯嫌前,主動交付前揭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警扣案,而自首接受裁判。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添桂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執行搜索同意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按,而扣案之前揭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0.2616公克;驗餘淨重0.2521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7月12日草療鑑字第1070700012號鑑驗書在卷可憑,且有扣案之前揭甲基安非他命1包可資佐證。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依毒
品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級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41號判例意旨參照)。依警員107年6月28日職務報告書所載: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因形跡可疑遭警盤查,而被告於盤查過程中主動交付前揭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警查扣,始依法調查等語。可見,員警盤查被告時,客觀上並無確切之根據得合理懷疑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被告係主動交付前揭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警扣案而接受裁判,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就本案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嚴格查緝毒品,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法治觀念薄弱,應予以非難,並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及犯罪後之態度,又被告前無任何刑事前科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再兼衡被告之教育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521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7月12日草療鑑字第1070700012號鑑驗書在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不為沒收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忠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