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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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215號聲請人 沈文明 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前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惟更生方案未獲可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沈文明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同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853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均未獲全體債權人書面同意,而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聲請人原任職於中南海保全公司,每月平均所得為新台幣(下同)18,500元,於民國98年12月5日被迫離職後,現改任職於南台灣汽車客運公司,每月薪資約27,082元,名下僅有保誠人壽保險單,業已申請保險單質押借款,除此之外並無其他財產,有聲請人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權人陳報狀、薪資單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98年度消債更字第853號卷、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67號卷)。而聲請人之生活必要費用以高雄市99年度最低生活費用11,309元計算,2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則以98年度國稅局免稅額計算,並與前配偶平均分攤,即為6,834元,則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8,143元為限,以其現行每月所得27,082元扣除18,143元,尚餘8,939元可供運用,惟其僅願提出之每月償還3,000元,為期8年,合計96期,清償成數約為11.82%之更生方案,對於無擔保債權人,實非公允,是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本院難予依職權裁定認可之。從而依前揭規定,本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99年12月31日上午10時公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