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371號聲請人 陳接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按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規定:「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應依上開規定補正提出該證券(本票)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即提出聲請人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察局出具之證明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以明究係何張本票遺失或被竊),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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