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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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90號聲請人 金恩妍 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消債抗字第
13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七彩虹檳榔攤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見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90號卷)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576,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每月薪資含全勤獎金共20,0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6,000元,及兩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3,000元後,所餘金額11,000元,為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與臺北縣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792元大致相當,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又債務人因所經營之事業倒閉負債,與配偶產生嫌隙而分居,因此必須在外另行租屋居住等情,業經本院函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調查屬實,並有租約在卷可參,故債務人所餘金額11,000元再扣除租屋費用6,000元後,所餘金額5,000元為實質生活費用,生活已見拮据,難以期待債務人能再提出更高還款金額。
(二)再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復以債務人之工作性質,亦無強制執行可供查扣之薪資,債務人自行提出每月6,000元、共清償96期之還款計畫,雖無法百分之百清償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惟相較其餘債權人可能求償之途徑高出許多,故認此更生方案公允、適當。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000元,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2,384,377元││4.清償總金額:576,000元││5.總清償比例:24.16﹪│├────────────────────────────────────────┤│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備考│├──┼────────┼─────┼──────────┼───────────┤│1│玉山商業銀行│86,068│217││├──┼────────┼─────┼──────────┼───────────┤│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226,999│3,088││├──┼────────┼─────┼──────────┼───────────┤│3│台新商業銀行│428,951│1,079││├──┼────────┼─────┼──────────┼───────────┤│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86,361│469││├──┼────────┼─────┼──────────┼───────────┤│5│匯誠第一資產管理│75,850│191││││股份有限公司││││├──┼────────┼─────┼──────────┼───────────┤│6│萬榮行銷顧問股份│147,715│372││││有限公司││││├──┼────────┼─────┼──────────┼───────────┤│7│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7,459│270││├──┼────────┼─────┼──────────┼───────────┤│8│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24,974│314││├──┼────────┼─────┼──────────┼───────────┤││合計│2,384,377│6,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表之債權比率×每期清償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分別清償給各債權人。│└────────────────────────────────────────┘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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