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8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原告98年7月13日之起訴狀,俱未明確、具體陳明前揭事項,僅為粗略、片斷之陳述,致本院無法理解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及訴之聲明為何,而無從審酌。故命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具狀補正前揭2款規定之事項(並附繕本)。
二、請求撤銷買賣契約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