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就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每月還款之金額若干?又債務人是否曾向上開公司請求協商?如有,協商還款條件為何?並檢送相關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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