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86號聲請人乙○○聲請人甲○○
上列二人送達代收住臺南市相對人丙○○住臺南市
身分證統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丙○○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將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予聲請人,擔保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民國91年4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7,000,000元,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丙○○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98年2月26日通知限期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①甲○○之他項權利証明書(如遺失,請向地政機關申請補發)②釋明債務清償期約定為95.2.30之依據③釋明本件抵押權是否已參與分配並受償(請提供相關執行資料)④補相對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通知已於98年3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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