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勞小調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勞小調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勞小調字第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昱晏救護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設於台中市○○區○○里○○路○段○○○號14樓之1,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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