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於高雄戒治所戒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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