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4號原告惇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8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5,7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