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埔小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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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埔小字第32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梁雅鈴
被   告  陳柔羽陳孟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8年12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肆仟陸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道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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